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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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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政
- 施工资质问答
- 2026-09-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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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解读:
一、政策核心逻辑:区分"分立/重组"与"合并",业绩承继规则不同
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的企业变更情形,它们的业绩承继规则完全相反:
情形一:重组、分立——业绩"清零重来"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拆分成两个或多个独立企业;重组涉及资产、人员的大规模调整。在这两种情况下,新成立或存续的企业被视为"新的市场主体",其能力需要重新验证。因此,只能使用重组/分立之后新承接的工程业绩来申报资质,原企业的业绩不能直接继承。
情形二:合并——业绩"整体承继"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后的新企业承继了所有原企业的资产、人员、资质和业绩,法律上视为原企业的延续。因此,合并前原企业承接的工程业绩可以继续使用。
二、为什么要区别对待?
分立后的企业可能只继承了原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和人员,其实际施工能力可能大幅下降,因此需要"从零积累"业绩来证明自身能力。而合并是企业实力的叠加增强,合并后的企业通常比合并前更强,因此允许承继原有业绩。
三、申报实操建议
企业在进行重组、分立或合并时,应提前规划资质策略:如果希望保留原有业绩,合并是比分立更有利的路径。对于分立后的新企业,建议在新项目承接后及时做好业绩入库工作,确保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有完整记录,为后续资质申报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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