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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否作为其中一方施工单位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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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政
- 施工资质问答
- 2026-09-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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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
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否作为其中一方施工单位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
解读:
一、政策核心逻辑:联合体≠独立施工,业绩归属不清
联合体投标是《招标投标法》允许的一种承包方式,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资质考核关注的是"企业独立承接和完成工程的能力"。联合体项目中,各成员方是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不同部分的工作,没有哪一方是"总承包方",工程的整体管理责任由联合体共同承担。因此,无法将联合体项目归功于某一方的"独立能力"。
这一规定与第23题(总承包业绩不能用于专业承包申报)的逻辑一脉相承:资质考核的是企业以特定身份独立承接工程的能力,任何"合作""联合""分包"模式下完成的工程,都不能直接等同于该企业的独立业绩。
二、联合体项目的正确处理方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联合体项目本身仍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表工程业绩。但有以下注意事项:1. 成员方独立合同业绩:如果联合体中某一方以自身名义签订了分包合同、独立组织了施工,则该方可以将其"以自身名义承接的部分"作为独立业绩申报(前提是这部分工程本身满足业绩指标要求)。注意:这里申报的是该成员方另行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接的合同业绩,而非联合体整体项目的业绩。2. 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接:如果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分别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接了不同的专业工程(签订了独立合同),则各方可以分别以自己名义承接的工程业绩申报。3. 关键区分点:看合同主体和实际施工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合同是联合体共同签订的,那就是联合体项目,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表工程业绩;如果合同是企业自己签的,那就是独立业绩,可以申报。
三、企业应对建议
企业在考虑是否参与联合体投标时,应充分评估业绩损失。如果企业正处于积累业绩阶段、急需申报资质,参与联合体项目可能"帮了忙但留不下痕迹"。建议企业在项目前期就明确承接模式:要么独立投标(积累自身业绩),要么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分担风险但不积累独立业绩)。如果确实需要联合体方式,应在联合体协议中尽可能明确各方的独立工作范围和合同关系。
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有效业绩,这一规定常被企业误解。如需专业的建筑资质代办指导,欢迎致电政咨企通资质服务中心毕经理(13552029641)。作为靠谱的资质代办公司,我们将为您梳理真实有效的业绩资源,提供省心的资质代办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