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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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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政
- 施工资质问答
- 2026-09-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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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
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解读】
一、政策核心逻辑: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建造师担任)是施工现场的最高管理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全面责任。如果项目负责人本身存在”挂证不履职”“无证上岗”“跨专业执业”等问题,说明该工程的管理存在重大瑕疵,其业绩的自然也就不具备可信度。因此,政策将项目负责人的合规性作为业绩认定的前置条件。
二、四项重点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考核一:是否存在”同时在岗”问题——项目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这是为了防止”挂名不履职”,即一个人同时在多个项目挂名项目经理但实际不到岗履职。
考核二:是否为”本企业建造师”——在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企业本身的建造师。如果项目负责人是其他单位的建造师(即”挂证”),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考核三:是否具备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如果没有建造师资格却担任项目负责人,属于无证上岗,该业绩不予认定。
考核四:是否超越执业范围——建造师有其对应的执业专业范围(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自身执业资格允许的范围内担任项目管理。如果超范围执业(如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去担任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该业绩不予认定。
三、时间节点的特别提示
注意政策对”非本企业建造师”的考核有一个时间限定:仅适用于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在此日期之前中标的工程,不适用此项考核。这一时间节点的设定,是为了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相衔接。
四、不予认定的后果
如果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结果很明确: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即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这意味着企业在准备业绩材料时,不仅要核实工程本身的真实性,还要逐一核实每个业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上述四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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