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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网上申报制度。向我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注册人员登录我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下载“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将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聘用单位备查。
  (三)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收到聘用单位上报的电子申报材料后,要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我部。
  二、加强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所报注册人员社保信息的审查。企业向我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须报送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对于未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人员,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对接,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联通,并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申请资质企业和申请注册人员电子申报材料格式和内容应当分别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五、申请注册人员和申请资质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社会公开。
  六、加大对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我部转地方核查的反映申请资质企业涉嫌弄虚作假或者申请注册人员涉嫌违规注册的举报投诉,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组织核查并及时报送核查结果。情况核查清楚后,我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七、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本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注册人员被撤销、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的企业。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其中,对由我部审批的企业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撤回资质建议及相应材料报我部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该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条(社保信息审查)—— 核心精神延续,具体要求被修改
原文:须报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未在本企业缴纳的不予认可
当前状态:有效,但执行标准被修改
修改内容:
注册人员2年内只能用于1家企业申请住建部审批资质
申报人员需社保唯一且连续缴纳
6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证书不再作为资质申报有效指标
信源:《2026年住建部企业资质管理通知取消或修改内容》(2026年7月10日官方知识库)
三、第三条(业绩认定)—— 核心精神延续,标准大幅升级
原文:建筑行业、市政行业等甲级资质申请,未进入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当前状态:有效,但认定标准被修改
修改内容:
企业业绩须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A级项目
个人业绩须为A级或B级项目
未录入平台或等级不足的业绩不予认可
信源:《2026年住建部企业资质管理通知取消或修改内容》(2026年7月10日官方知识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
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建办厅〔20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决定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7日起,下列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启用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参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操作手册(试行)》。企业应妥善保管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账号,因保管不当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三、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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