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9日
结合2026年最新的政策环境,该文件在实际执行中发生了以下变化与补充
核查内容全面数据化(对第一条的细化):
2026年现状:动态核查不再依赖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而是全面依托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系统自动比对数据。重点核查注册人员社保唯一性、连续缴纳情况,以及业绩是否为A级/B级项目。
人员红线: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依然是“高危信号”,系统会自动预警并触发核查。
“资质异常”后果扩大化(对第三条的强化):
2026年现状:除了不得申请资质许可外,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直接发包等环节将被审慎选择甚至限制参与。部分地区(如浙江、四川)明确规定,异常期间不得承揽新工程,且不列入政策支持、评先评优对象。
核查频次与方式升级(对核查对象的补充):
2026年现状:部分省份(如福建、浙江、四川)要求每年至少2次或按周/季度开展动态核查,甚至采取远程异地审核、专家盲审等方式,打破地方保护。
新增重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零的“僵尸企业”、资质分立出省但未开展实际业务的企业,也被多地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整改期满未通过的处置(对第二条的兜底):
2026年现状:3个月整改期满经复核仍不符合标准的,除集中公示外,主管部门可依法撤回资质证书。这意味着“资质异常”不再是“软约束”,而是可能导致资质被直接撤销的“硬处罚”。
与“告知承诺制”取消的关联:
原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将“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2026年现状:随着2026年全面取消告知承诺制,回归“先审查、后许可”的实质审查模式,新申请企业已不再通过承诺制获证。但历史存量(即2024-2025年通过承诺制获证的企业)依然是动态核查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现承诺不实,直接撤销资质并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