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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与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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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资质政策
- 2026-09-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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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
告知承诺制与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制度改革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分类审批管理,其中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压减层级、优化审批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明确提出"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要求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扩大适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提升审批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的上位规章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经2015年、2016年、2018年三次修正,现行有效),现行执行标准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在上述制度框架下,各地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审批逐步引入告知承诺制。
二、核心政策内容
(一)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告知承诺制是指资质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标准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企业书面承诺符合全部条件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审批机关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再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事后核查的审批方式。
(二)与普通审批的区别。普通审批实行"先审查、后发证",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依法对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方予批准;告知承诺制实行"先承诺、后核查、边发证、边监管",企业凭书面承诺即可较快取得资质证书,但发证后即纳入重点核查范围。两者在提交材料、审查时点、监管强度和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
(三)企业须承诺满足的条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须书面承诺所填报的资产、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等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实际情况已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并知悉审批机关将在事后组织核查。承诺书一般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报的业绩,原则上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
(四)事后核查机制。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核查、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比对、委托省级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范围通常覆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在本单位注册并缴纳社保、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专业是否达标、技术装备是否齐备、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等。
(五)虚假承诺与不达标后果。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或撤销相应资质许可,并向社会公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方损失的,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对设计企业的意义与操作要点
告知承诺制压缩了审批时限,有助于设计企业更快取得资质、尽早开展经营。但企业应当清醒认识到,"先发证"并不等于"不审查",事后核查和信用惩戒力度同步加强,承诺不实的代价远大于审批便利带来的短期收益。
企业在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前,应当对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逐项自查:一是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真实在本单位注册并连续缴纳社保,避免"挂证"嫌疑;二是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注册资格、从业经历是否满足标准;三是申报业绩是否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数据等级为A级;四是技术装备、工作场所、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备可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各地可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质事项范围、核查时限和承诺书格式并不完全一致,企业应以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为准。我所不承诺任何资质"包过""必办",仅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协助企业梳理条件、准备材料、规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