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1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目前,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已正式启用,现就使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我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系统自动完成向我部信息系统的信息更新备案。证书备案信息应包括: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注销、重新核定、信息变更、修改等事项的全部证书信息。为保证我部信息系统企业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方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使用自行开发的证书打证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做到系统信息完整、准确、备案及时。
二、使用我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将有关审批、发证权限下放的,应将有关情况说明报我司,并同时上报新增发证部门名称、打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等信息,我们将为新增发证部门免费发放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
新版证书管理系统使用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资质处联系,电话010-58934626;软件公司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260-617/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1月14日
该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
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决定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7日起,下列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启用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参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操作手册(试行)》。企业应妥善保管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账号,因保管不当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三、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经商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现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标准》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并将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数据库。
为做好系统对接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业务和技术联系人,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